实践中,由于一些当事人利用某些案件受理费用较低的规定滥用诉权,“一元钱”官司经常见诸报端,甚至一些人恶意诉讼,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比如法律规定每件10元的劳动案件受理费,主要是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涉及劳动者被单位开除,扣发、停发或者拖欠工资等,涉案劳动者通常生活上不富裕。但是,正是由于较低的受理费对败诉方的惩罚功能不足,一些用人单位为了拖延承担责任的时间,打完一审又打二审,不仅导致整个诉讼周期延长,还导致了二审案件数量上的增加,浪费了审判资源。
此外,还有不少上诉人利用诉讼程序规则恶意行使上诉权,尤其是一些一审的败诉人由于输了官司心里不舒服,明知上诉胜诉概率,仍然要求上诉。但是在受到法院《非税缴费通知书》后故意不按规定期限交纳上诉费拖延时间,延缓判决的执行。
(二)申请费
申请费往往是许多人在打官司是容易忽略的一项费用。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一些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因为法院毕竟不是公益机构,处理当事人的申请事项时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下面是当事人需要交纳申请费的事项:①申请执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②申请保全措施;③申请支付令;④申请公示催告;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⑥申请破产;⑦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⑧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