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修订草案第十条对广告中不得含有的内容作了列举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 为了维护军队标志的尊严, 同时避免误导消费者, 应当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军旗、军徽、军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 建议在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中增加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旗、军徽、军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一项)
三、修订草案第十七条中规定, 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患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有的常委委员、地方提出, 上述四类商品和服务, 关系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 且功效因人而异, 不但不得利用科研机构、专业人士和患者进行推荐证明, 也不得利用其他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和形象作推荐证明。